5岁童跌进滚烫大汤锅 严重烫伤 前保母遭判3月赔逾200万
张姓女子4年前带一名男童到某鹅肉店借用厕所,男童上完后挣脱张女手奔跑,不慎被大汤锅绊倒,跌坐在滚烫热汤中,下肢躯体20%严重烫伤,排汗功能永久受损。彰化地方法院判张女应赔偿男童212万5005元(台币,下同,约6.4万美元)、赔男童父母各20万元(约6000美元)。刑事部分,张女被依过失致重伤害罪判刑3月定谳。
判决指出,张女曾任男童保母,2021年元月,男童当时5岁,父母因有事外出,请熟识的张女母亲代为照顾。张女家中只有蹲式马桶,男童不会使用,她主动带到附近鹅肉店借用坐式马桶,如厕后男童被张女牵著,忽然挣脱往前跑到厨房绊到一锅滚烫的汤,跌坐热汤里。
男童送医诊断双下肢躯干、臀部二度、三度烫伤,占全身体表面积20%,历经漫长治疗,排汗功能永远受损。
男童及父母提告主张,张女照顾过程未尽应有监督与保护责任,应对意外负完全责任,请求医疗费用、精神慰抚金、父母因照顾孩子蒙受损失的收入赔偿,总计450万余元(约13.6万美元)。
法院审理时张女说,男童是她一手带大,之前就曾带男童到鹅肉店如厕,先前都是这样,所以当男童要上厕所,她就带他去。鹅肉店老板娘证称,事故发生在储藏室跟厨房间走廊,主要用来煮鹅、冷却鹅肉汤,没对外开放;事故发生前,张女多次带男童去上厕所。
法院认为,张女虽非男童正式保母,但主动带去上厕所,未尽到成年人应有注意义务,未能有效监督和保护幼童,应负主要赔偿责任。
律师郑智文表示,主动或被动照顾7岁以下儿童的成年人,即使非法定代理人,也有事实上监督权人责任,必须对儿童行为负责;法律上具无因管理概念,身为事实上监督权人,就要为过失负责。若受照顾的孩子年龄越大,如国、高中生等,具有日常生活能力,照顾者责任就会降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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