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东禁收特定额外费用 加州新法4/1上路

加州多个租房新法将于4月1日生效,新法规定,加州房东或租赁经纪,不得向租客收取特定额外费用,进一步保障租客权益。

房东禁收特定额外费用 加州新法4/1上路

根据KTLA 5电视台报导,4月1日生效的SB 611法规,不允许房东为终止租约,向房客收取「宣告、张贴或寄送通知」(serving,posting or otherwise delivering any notice)所产生的费用,房东或经纪人不得向房客索取。此外,该法律禁止房东或经纪人在租客用支票付房租或押金时,收取额外费用。

早前开始实施的押金上限(Assembly Bill 12)法,禁止房东收取房客超过一个月租金的押金,SB 611在此基础上,提供更多可豁免的特殊情况,不过房东必须书面说明该情况。例如一名军人(service member)房客因不佳的信用和租房记录,被要求支付超过一个月租金的押金,房东必须书面说明该理由。若这名租客在租房期间按时支付租金六个月,房东需要将额外的押金退还。需注意的是,只拥有两处房产、总共不超过四个单位的小房东,可豁免押金上限法。

除SB 611法案外,AB 2801将要求房东在房客入住前,以及合约到期后将房子拍照,以便房东为修缮房屋扣除押金,能拿出证据。此外,房东可以对房子的大型损毁向房客收费,如坏了的门或漏水造成房子结构的损坏。不过加州法律1950.5(b)(2)规定,房东不得对房屋正常使用造成的日常损毁(ordinary wear and tear)对房客收费。对此,根据加州租客律所Tobener Ravenscroft LLP对日常损毁的解释,日常损毁包括墙壁上的小钉子洞、墙上淡化的污渍、地板上的磨损、浴缸或水池表面划痕、衣柜把手松动及水管阀门漏水。

需要注意的是,AB 2801修改了加州法律,将房东为修缮房子可以从押金中扣除的金额做出限制。此外,4月1日起,租客可以选择将其良好的支付房租记录,报告给消费者信用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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